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要旨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13條第1則)(財政部107/12/26台財關字第1071020522號令)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辦理補稅者仍得實施事後稽核並予增估補稅
(本文參閱第13條第1則)(財政部107/12/26台財關字第1071020522號令)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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