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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正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期限應扣除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期間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補正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期限應扣除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期間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不涉及逃避管制者,如未能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證,惟已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進口之申請,其因行政機關協調或主管機關作業所需要之期間准予扣除。(財政部103/01/06台財關字第1021030016號令)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正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期限應扣除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期間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