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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正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期限應扣除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期間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補正專案輸入許可證之期限應扣除行政機關審查作業期間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不涉及逃避管制者,如未能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2個月內補送專案輸入許可證,惟已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專案進口之申請,其因行政機關協調或主管機關作業所需要之期間准予扣除。(財政部103/01/06台財關字第1021030016號令)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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