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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覺「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申報錯誤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更正

會議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覺「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申報錯誤得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更正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進口貨物放行提領後發覺「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申報錯誤,得於法定期間內(編者註: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更正,如經查證確屬誤繕,海關即應依法予以更正,其因此致生溢徵稅款情事者,並得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關務署103/01/03台關業字第1021027367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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