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不得進口貨物應限期退運,逾期得變賣,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須於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為之。
Q · 進口的貨被海關說不能進口,我可以放著不管嗎?
不行,海關會責令限期退運,逾期得變賣或沒入保證金
依關稅法第 96 條,不得進口貨物海關會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若書面聲明放棄或逾期未退運,海關得變賣貨物,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有餘款才繳國庫。已繳保證金或徵稅放行者,海關得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但此處分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即不得作成。
你進口了一批貨,到了海關才發現它是「不得進口」的貨物,卡在那裡進不來。第96條告訴你接下來的劇本,也藏了一個對你極有利的時效武器。流程是這樣:海關會責令你限期把貨退運出去;你如果書面聲明放棄、或者過了期限還不退運,海關就可以把貨變賣,扣掉應繳關稅和必要費用後,有剩的錢繳國庫。賣不掉又必須銷毀的,海關通知你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己銷毀,你不銷海關就自己動手,費用算你的。但真正的關鍵在最後一項: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沒入你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必須在「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做成。換句話說,這一年是除斥期間,過了這條線,海關就不能再對你動這些手了。
關稅法第 96 條為不得進口貨物之處理程序規範,明定海關得責令限期退運、變賣、通知或逕予銷毀,並就保證金沒入及貨價追繳設有一年除斥期間,劃定邊境管制權限行使的時間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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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變賣結果。你書面聲明放棄或逾期未退運,海關得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先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有餘款才繳歸國庫,原則上不是退給你而是入國庫。放棄前先算清楚,退運雖然要運費,但貨還是你的,放棄則等於把處分權交給海關,多數情況拿不回什麼。
很可能不行。關稅法第 96 條第 4 項規定,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為之,這是除斥期間。若海關遲至放行近兩年才作成處分,已逾一年,你有強力的時效抗辯。收到這類處分第一件事就是翻出放行日期數到處分作成日,超過一年就把這個時效當主要爭點主張。
責令限期退運,逾期或放棄得變賣,無法變賣需銷毀者通知限期自行銷毀,屆期由海關逕予銷毀。
海關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追繳貨價之處分,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一年內作成,逾期權限消滅。
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表示不再取得該貨物,海關即得變賣,價款扣費後餘款入國庫。
沒入保證金針對已繳保證金者剝奪其保證金;追繳貨價則向徵稅放行者追討貨物價額,兩者同受一年期間限制。
先確認貨物是否確屬不得進口,再比較退運運費與放棄損失,在限期內完成退運或書面表態。
從貨物放行日的翌日起算一年,比對處分作成日是否超過,逾期即得時效抗辯。
屆期未自行銷毀由海關逕予銷毀者,相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並限期繳付海關。
調取貨物放行通知與放行日期,對照沒入或追繳處分書的作成日,文件即為時效抗辯證據。
退運要付運費但貨仍屬己有;放棄由海關變賣多半拿不回款,金額高的貨通常退運較有利。
本條是不得進口貨物的行政處理,緝私條例針對私運走私行為的裁罰沒入,依據與要件不同。
| 處理方式 | 誰主導 | 成本 | 貨物歸屬 | 風險 |
|---|---|---|---|---|
| 限期退運 | 納稅義務人 | 退運運費自付 | 仍屬己有 | 運費可能高於貨值 |
| 聲明放棄/逾期未退運 | 海關變賣 | 扣關稅及必要費用 | 失去,餘款入國庫 | 通常拿不回任何款項 |
| 無法變賣須銷毀 | 限期自行銷毀,逾期海關逕予 | 銷毀費用自負 | 全部滅失 | 丟貨又倒貼銷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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