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96 條
快速跳轉
- 1.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 2.依前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貨物,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並限期繳付海關。
- 3.已繳納保證金或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第一項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而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者,海關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 4.第一項海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及前項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不得進口貨物應限期退運,逾期得變賣,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須於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為之。
Q · 進口的貨被海關說不能進口,我可以放著不管嗎?
不行,海關會責令限期退運,逾期得變賣或沒入保證金
依關稅法第 96 條,不得進口貨物海關會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若書面聲明放棄或逾期未退運,海關得變賣貨物,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有餘款才繳國庫。已繳保證金或徵稅放行者,海關得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但此處分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即不得作成。
深度解讀
你進口了一批貨,到了海關才發現它是「不得進口」的貨物,卡在那裡進不來。第96條告訴你接下來的劇本,也藏了一個對你極有利的時效武器。流程是這樣:海關會責令你限期把貨退運出去;你如果書面聲明放棄、或者過了期限還不退運,海關就可以把貨變賣,扣掉應繳關稅和必要費用後,有剩的錢繳國庫。賣不掉又必須銷毀的,海關通知你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己銷毀,你不銷海關就自己動手,費用算你的。但真正的關鍵在最後一項: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沒入你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必須在「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做成。換句話說,這一年是除斥期間,過了這條線,海關就不能再對你動這些手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進口未經公告准許或專案核准輸入之大陸物品因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海關准予放行且已出口毋庸再退運或追繳
- 進口貨物經事後稽核發現非屬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貨品且已轉售出口毋庸再踐行補正及退運程序
- 法律字第 0999052189 號
- 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責令退運
- 法律字第 0960700301 號
- 不得進口之貨物未經放棄權利者可於變賣前申請限期退運
-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 未虛報貨名且退運處分書送達前已檢具輸入許可證或該貨物適值公告准許進口者宜予通關放行
- 釋憲聲請有無停止海關執行之效力釋疑
- 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已申報貨名報運進口無規避檢查者得依退運規定辦理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沒入名詞
- 追繳名詞
- 沒入保證金名詞
- 關稅法 第 73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7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