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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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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2. 2.依前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貨物,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毀者,由海關逕予銷毀,其有關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並限期繳付海關。
  3. 3.已繳納保證金或徵稅放行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第一項應責令限期辦理退運,而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者,海關得沒入其保證金或追繳其貨價。
  4. 4.第一項海關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及前項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不得進口貨物應限期退運,逾期得變賣,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之處分須於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為之。

Q · 進口的貨被海關說不能進口,我可以放著不管嗎?

不行,海關會責令限期退運,逾期得變賣或沒入保證金

依關稅法第 96 條,不得進口貨物海關會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退運;若書面聲明放棄或逾期未退運,海關得變賣貨物,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有餘款才繳國庫。已繳保證金或徵稅放行者,海關得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但此處分須自貨物放行翌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即不得作成。

深度解讀

你進口了一批貨,到了海關才發現它是「不得進口」的貨物,卡在那裡進不來。第96條告訴你接下來的劇本,也藏了一個對你極有利的時效武器。流程是這樣:海關會責令你限期把貨退運出去;你如果書面聲明放棄、或者過了期限還不退運,海關就可以把貨變賣,扣掉應繳關稅和必要費用後,有剩的錢繳國庫。賣不掉又必須銷毀的,海關通知你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己銷毀,你不銷海關就自己動手,費用算你的。但真正的關鍵在最後一項: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沒入你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必須在「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做成。換句話說,這一年是除斥期間,過了這條線,海關就不能再對你動這些手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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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不得進口之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如納稅義務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或未依限辦理退運,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