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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責令退運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責令退運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稅則號列錯誤而未涉及違章情事,經海關改列稅號後屬尚未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如未能檢附輸入許可證者,海關應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編者註:倘個案情節符合財政部108年5月24日台財關字第1071026062號令釋,應優先適用該令)。但納稅義務人如在海關責令退運之處分書送達前,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或該貨物適值公告開放准許輸入者,得准免辦理退運或追繳其貨價。二、參據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尚未確定案件有符合前點規定者,適用本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8/08/24台財關字第098003444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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