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未經公告准許或專案核准輸入之大陸物品因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海關准予放行且已出口毋庸再退運或追繳
要旨
進口未經公告准許或專案核准輸入之大陸物品因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海關准予放行且已出口毋庸再退運或追繳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進口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且未經該部專案核准輸入之大陸物品,因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海關准予放行,如貨物確已出口且經查明屬實者,無關稅法第96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廠商報運進口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且未經該部專案核准輸入之大陸物品,因稅則號別申報錯誤致海關准予放行,嗣經海關改列稅則號別,且經查明如貨物確已出口,無論係原貨或組裝成品出口,已達關稅法第96條退運目的,參照本部100年5月16日台財關字第10000167390號函意旨,毋庸再踐行退運或追繳貨價程序。惟仍應依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釋規定,函知有關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處理。(財政部102/10/14台財關字第10210162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