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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5則)(財政部關稅總局91/05/10台總局徵字第911031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