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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得進口之貨物未經放棄權利者可於變賣前申請限期退運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不得進口之貨物未經放棄權利者可於變賣前申請限期退運

函釋全文

依關稅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得予變賣之貨物,納稅義務人如未以書面聲明放棄所有權,於貨物變賣前向海關申請將貨物退運出口者,海關得准其限期辦理,逾期未退運出口者仍依規定辦理。(財政部94/09/12台財關字第094003979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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