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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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四、依本法追繳之貨價。
- 2.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 4.第一項第一款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 5.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對第一項第四款之處分申請復查者,仍依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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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5 條規定欠繳關稅屆期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應補繳關稅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可申請暫緩執行。
Q · 欠關稅被海關催繳,可以先擋住強制執行嗎?
可以,申請復查並提供相當擔保即可申請暫緩執行
依關稅法第 95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 45 條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先前已為貨物放行提供擔保,依但書免再重複提供。此外第 4 項明定應補繳之關稅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直接影響債務人財產分配時其他債權人能拿回的金額。
深度解讀
如果你欠了海關一筆關稅或罰鍰,這條告訴你後面會發生什麼,而且藏了兩個你一定要知道的點。第一個是給你的武器:你對核定的稅款有意見,可以申請復查,而且只要提供相當擔保,就能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先別急著查封你的財產,等爭議釐清。第二個是給別人的警告:你欠的關稅,在你倒帳或破產時,比一般普通債權「優先受償」,連銀行的普通債權都得排在它後面。換句話說,這條一邊給你暫緩執行的緩衝,一邊把國家的關稅債權放到隊伍最前面。懂的人會用擔保爭取時間,不懂的人錢被直接執行還搞不清楚發生什麼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 強制執行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追繳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條文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關稅法 第 45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46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4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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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