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95 條規定欠繳關稅屆期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應補繳關稅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可申請暫緩執行。
Q · 欠關稅被海關催繳,可以先擋住強制執行嗎?
可以,申請復查並提供相當擔保即可申請暫緩執行
依關稅法第 95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 45 條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若先前已為貨物放行提供擔保,依但書免再重複提供。此外第 4 項明定應補繳之關稅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直接影響債務人財產分配時其他債權人能拿回的金額。
如果你欠了海關一筆關稅或罰鍰,這條告訴你後面會發生什麼,而且藏了兩個你一定要知道的點。第一個是給你的武器:你對核定的稅款有意見,可以申請復查,而且只要提供相當擔保,就能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也就是先別急著查封你的財產,等爭議釐清。第二個是給別人的警告:你欠的關稅,在你倒帳或破產時,比一般普通債權「優先受償」,連銀行的普通債權都得排在它後面。換句話說,這條一邊給你暫緩執行的緩衝,一邊把國家的關稅債權放到隊伍最前面。懂的人會用擔保爭取時間,不懂的人錢被直接執行還搞不清楚發生什麼事。
關稅法第 95 條為關稅債權之徵收保全與優先受償規範,明定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及罰鍰等款項屆期未繳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後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執行,且應補繳之關稅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以爭,但不能單純不繳就擋住執行。你要在限期內申請復查,並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才能避免財產先被查封(第95條第3項)。若先前已為貨物放行提供過擔保,依但書可免再提供,等於用同一筆擔保擋住執行。
關稅先。第95條第4項規定應繳或應補繳的關稅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分配債務人財產時海關的關稅債權排在一般廠商貨款這類普通債權前面。這就是為什麼跟進出口公司放帳或放款前,值得先打聽對方有沒有積欠關稅。
規定欠繳關稅屆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提供擔保可申請暫緩執行,以及應補繳關稅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三件事。
債務人財產不夠分時,應補繳之關稅排在銀行貸款、廠商貨款等普通債權之前先受清償。
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並提供相當擔保後,得暫時停止移送強制執行,避免財產在爭議釐清前被查封。
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以及處理變賣貨物費用、追繳之貨價等四款款項。
30 日內依第 45 條申請復查,同時提供相當擔保並申請暫緩移送,財產才不會先被查封。
依關稅法第 11 條可用現金、政府公債、銀行保證等;已為放行提供過擔保者依但書免再提供。
對第 1 項第 1 至 3 款款項異議,準用第 45 至 47 條的復查救濟程序辦理。
先查對方有無積欠關稅,扣除關稅優先受償部分後再評估可分配餘額,避免債權被往後推。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是稅捐優先受償的一般規定,關稅法第 95 條是關稅的特別規範,優先適用。
只復查擋不住執行,財產照樣可被查封;復查加擔保才能申請暫緩移送,差別在財產保全。
| 情境 | 強制執行 | 財產查封風險 | 依據 |
|---|---|---|---|
| 申請復查並提供相當擔保 | 可申請暫緩移送 | 暫時阻擋 | 第 95 條第 3 項 |
| 僅申請復查未提供擔保 | 照常移送 | 隨時可能查封 | 第 95 條第 1 項 |
| 屆期未繳亦未復查 | 依法移送 | 高 | 第 95 條第 1 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