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4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處理,罰則遠重於單純補稅。
Q · 進口低報被查到,是補稅就好還是會被重罰?
依關稅法94條轉海關緝私條例,可罰漏稅額數倍
依關稅法第94條,進出口貨物一旦被認定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處理就不留在關稅法,而轉依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多屬補稅、停止記帳的行政層次;緝私條例則可處所漏進口稅額數倍罰鍰,情節重者沒入貨物。因此低報價格、夾帶、低報數量等行為,真正適用的是殺傷力更大的緝私條例,而非單純補稅了事。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進出口業者最該背起來的一句。它說:貨物如果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不是用關稅法處理,而是丟到「海關緝私條例」去辦。這個轉介的意義很大。關稅法多半是補稅、停記帳這種行政層次的事;但緝私條例是另一個世界,動輒處漏稅額兩倍到五倍的罰鍰,貨物甚至直接沒入。也就是說,「少報價格、夾帶、低報數量」這些你可能以為頂多補稅了事的行為,真正適用的是殺傷力大得多的緝私條例。第94條就是那扇門,把違法漏稅從關稅法推進緝私條例的重罰體系。很多人是被罰了好幾倍才知道,自己走錯了房間。
關稅法第94條為轉介性規範,明定進出口貨物若涉及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其法律處理不適用關稅法本身的行政課稅程序,而移由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處理,使走私與違法漏稅行為適用更高強度的罰鍰與沒入制裁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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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多。單純的計算錯誤可能依關稅法補稅了事,但若被認定為虛報、私運等違法漏稅,第94條把它轉到海關緝私條例,處罰是所漏進口稅額的數倍罰鍰,情節重的還可能沒入貨物。關鍵在海關怎麼認定你的主觀,是無心之過還是故意低報,保留報價依據和往來紀錄是把案件拉回單純補稅的重要籌碼。
這是立法分工。關稅法管的是正常通關、課稅、退稅這套行政體系,而私運、走私、違法漏稅屬於緝私與裁罰範疇,由專門的海關緝私條例統一處理,避免罰則分散。第94條就是那個轉介開關。因為罰則在另一部法,很多人只讀關稅法以為沒事,務必同時看緝私條例才知道真正的風險有多大。
對處分不服一般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搞錯該走哪條救濟管道或錯過期限,處分就會確定。先確認案件是走關稅法還是緝私條例,是決定救濟策略的第一步。
一條轉介條款,把進出口的私運與違法漏稅從關稅法推到海關緝私條例的重罰體系處理。
以虛報、夾帶、低報價格或數量等方法逃漏應納關稅的行為,與單純計算錯誤不同。
私運是未經合法通關程序的走私行為,依緝私條例可沒入貨物,補申報未必能補救。
關稅法管正常課稅與補稅,緝私條例管私運與違法漏稅的重罰、沒入,制裁量級不同。
先確認是依關稅法或緝私條例處理,釐清被認定的違規類型,蒐集非故意證據,30日內申請復查。
依個案情節,常見為所漏進口稅額之數倍(如二倍到五倍),重者沒入貨物。
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確定,後續可循訴願、行政訴訟。
保留供應商發票、報價往來、計價依據與報關紀錄,證明申報差異非故意虛報。
關稅法補稅僅行政層次,緝私條例可罰漏稅額數倍甚至沒入,差距極大,認定走向是關鍵。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適用法律 | 關稅法(補稅) | 正常通關課稅、補稅、停止記帳 | 海關緝私條例(緝私) | 私運、虛報、違法漏稅之裁罰 |
| 制裁強度 | 關稅法 | 補繳稅款、滯納金等行政層次 | 緝私條例 | 漏稅額數倍罰鍰,重者沒入貨物 |
| 救濟程序 | 關稅法 | 依關稅法復查、訴願程序 | 緝私條例 | 依緝私條例第47條復查(30日內) |
| 主觀要件 | 關稅法 | 申報錯誤即可能補稅 | 緝私條例 | 故意虛報、私運認定影響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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