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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按月彙計徵收業務費案件單項報單應徵金額未滿十元者仍照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加工出口區按月彙計徵收業務費案件單項報單應徵金額未滿十元者仍照徵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重新檢討並研議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及保稅工廠應徵業務費之起徵點處理意見乙案,同意照 貴總局意見辦理。說明:復 貴總局81年6月18日(81)台部徵字第00638號函。(財政部81/06/22台財關第810258918號函)附件:財政部關稅總局81/06/18台部徵字第00638號函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及保稅工廠對按月彙計徵收業務費案件,其單項報單應徵金額雖未滿十元者,屆月底或次月彙徵時仍予照徵。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加工出口區按月彙計徵收業務費案件單項報單應徵金額未滿十元者仍照徵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加工出口區按月彙計徵收業務費案件單項報單應徵金額未滿十元者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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