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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因接獲密告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得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要旨
海關因接獲密告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得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報海關因接獲密告而予以複驗之案件,其所產生之查驗費用,得否責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據九十年元月一日甫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貴總局陳報對於進口貨物複驗產生之費用,除係因申請複驗等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擬由申請人支出外,其他對於已報關投單案件,例如海關因接獲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擬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乙節,應屬合法可行,同意照辦。(財政部90/01/30台財關第09000005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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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