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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因接獲密告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得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要旨

海關因接獲密告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得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貴總局(編者註: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報海關因接獲密告而予以複驗之案件,其所產生之查驗費用,得否責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依據九十年元月一日甫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貴總局陳報對於進口貨物複驗產生之費用,除係因申請複驗等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擬由申請人支出外,其他對於已報關投單案件,例如海關因接獲密報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擬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乙節,應屬合法可行,同意照辦。(財政部90/01/30台財關第09000005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因接獲密告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得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發布,要旨:海關因接獲密告而為複驗所產生之費用得由海關編列預算支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