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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宜自行負擔抽驗轉口過境貨櫃所生費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海關宜自行負擔抽驗轉口過境貨櫃所生費用

函釋全文

關於海關抽驗轉口(含過境)貨櫃(物)所發生之費用,究應由海關支付抑由船公司支付,海關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請參照法務部意見辦理。(財政部82/07/30台財關第820320379號函)附件:法務部82/07/14法律第14473號函主旨:關於海關抽驗轉口(含過境)貨櫃(物)所發生之費用,究應由海關支付抑由船公司支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說明:二、按海關緝私之目的在防止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等行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第三條已有明文。又緝私之區域包含通商口岸、領海水域或發生緝案之特定關係場所,且不因報關前後或有否依關稅法第九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九條)規定申請進口貨物通關查驗而有所不同,故轉口(含過境)貨櫃(物)之抽驗,目的乃在緝私,行使公權力,合先敘明。三、按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所生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宜由各機關支應。本件海關抽驗轉口(含過境)貨櫃(物),既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其費用如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等有關法律無特別規定,依上揭說明,似宜由政府機關支付因抽驗所生之費用。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關宜自行負擔抽驗轉口過境貨櫃所生費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海關宜自行負擔抽驗轉口過境貨櫃所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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