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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加封費之計徵方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核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加封費之計徵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之「加封費」,係以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廂、每一保稅運貨工具為徵收主體,而非使用加封封條之數量,因此,對前開每一運貨工具之加封,不論使用多少封條,均以一次論計。又本條文所稱「每一批每一次」係指同一份報單申報散裝貨物或行李件數在一件以上者,其加封費應按每一批貨物徵收,而非按加封次數、使用鉛粒數或紙封條數計徵。(財政部91/04/23台財關第091001830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加封費之計徵方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核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加封費之計徵方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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