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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加封費之計徵方式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核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加封費之計徵方式

函釋全文

關於「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條所稱之「加封費」,係以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廂、每一保稅運貨工具為徵收主體,而非使用加封封條之數量,因此,對前開每一運貨工具之加封,不論使用多少封條,均以一次論計。又本條文所稱「每一批每一次」係指同一份報單申報散裝貨物或行李件數在一件以上者,其加封費應按每一批貨物徵收,而非按加封次數、使用鉛粒數或紙封條數計徵。(財政部91/04/23台財關第091001830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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