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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經發證者應依規定徵收規費若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要旨
凡經發證者應依規定徵收規費若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函釋全文
二、查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一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為第十六條)條文之精神,凡經發證者包括舊證有效期滿換發新證或因登記變更事項換發新證或因遺失補發登記證或執照,均應依上述規定徵收規費。三、至依左列法令規定,年度換照如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規費:(一)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四條第五項)。(二)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四)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六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為第八條)第二項。(海關總稅務司署75/06/12台總署徵第28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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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