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經發證者應依規定徵收規費若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凡經發證者應依規定徵收規費若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函釋全文

二、查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一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為第十六條)條文之精神,凡經發證者包括舊證有效期滿換發新證或因登記變更事項換發新證或因遺失補發登記證或執照,均應依上述規定徵收規費。三、至依左列法令規定,年度換照如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規費:(一)海關管理貨櫃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為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四條第五項)。(二)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八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為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三)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四)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六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為第八條)第二項。(海關總稅務司署75/06/12台總署徵第2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 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凡經發證者應依規定徵收規費若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2 日發布,要旨:凡經發證者應依規定徵收規費若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