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3條規定,業者欠繳稅費罰鍰時海關得就保證金抵繳;抵繳致不足經通知屆期未補足,得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登記。
Q · 海關的保證金可以被直接拿去抵欠款嗎?
可以。欠稅費罰鍰時海關得就保證金直接抵繳
依關稅法第93條第1項,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以業者同意為前提。第2項進一步規定,保證金因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對報關、承攬、保稅等靠登記資格營業的業者而言,保證金水位等同營業資格的健康指標。
你向海關繳的那筆保證金,你以為是「押在那裡、結案就退」的押金嗎?第93條告訴你,它其實是海關的提款機。當你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不必跟你打官司、不必等你自己繳,直接從你繳的保證金裡扣抵。更狠的在第二項:扣到保證金不夠了,海關通知你限期補足差額,你補不出來,海關可以停止你六個月以下的業務經營,甚至直接廢止你的登記。對報關業、承攬業、保稅業這些靠登記資格吃飯的業者來說,廢止登記等於關門。所以這筆保證金不是死押金,它是一條連動到你「能不能繼續營業」的引線。
關稅法第93條為海關保證金抵繳與業者管理之規範。針對依關稅法相關條文繳納保證金之報關、運輸、保稅等業者,當其欠繳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限期通知補足,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經營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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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第93條第1項直接授權海關就你所繳保證金抵繳你欠繳的稅款、規費或罰鍰,這是法定的抵繳權,不以你同意為前提。內行人提示:你不能用『我沒答應』來抗辯抵繳本身,真正能爭的是被抵繳的那筆稅費罰鍰是否合法,要從源頭的處分去爭。
不一定。第2項用的是『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海關有裁量空間,停業和廢止是兩種輕重不同的選項。內行人提示:屆期前主動聯繫、提出具體的補足時程或分期方案,往往能讓海關選擇較輕的停業而非直接廢止,沉默不理才是最危險的姿態。
可以。關稅法93條第1項授權海關就業者欠繳的稅款、規費或罰鍰,直接以所繳保證金抵繳,是法定抵繳權。
規範海關保證金抵繳與業者管理,欠繳稅費罰鍰得就保證金抵繳,抵繳不足屆期不補得停業或廢止登記。
保證金因抵繳而低於應有金額時,海關通知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補回不足的部分。
依關稅法第20、25、26、58、60條繳納保證金的報關、運輸、承攬、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等業者。
先核對海關抵繳與不足金額是否正確,於期限內補足;有困難立即主動向海關說明爭取緩衝或分期。
抵繳動作本身難抗辯,應從源頭爭執被抵繳的原始稅費罰鍰是否合法,循復查或訴願程序。
停業與廢止登記屬行政處分,於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
把保證金水位納入財務月報定期盯,發現接近不足門檻提前補足,等於在海關發動停業程序前先拆引線。
停業是最長六個月的暫時制裁、期滿可恢復;廢止登記是終局喪失資格、等同關門需重新申請。
抵繳是海關就現有保證金直接扣抵;強制執行是欠款仍不足時另循行政執行程序追償。
| 面向 | 停止業務經營 | 廢止登記 |
|---|---|---|
| 性質 | 暫時性制裁,最長六個月 | 終局性制裁,喪失營業資格 |
| 對營業影響 | 期間內不得營業,期滿可恢復 | 等同關門,需重新申請登記 |
| 海關裁量 | 情節較輕、補足誠意較高時採用 | 情節重大或屆期完全不理時採用 |
| 救濟方式 | 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 | 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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