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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2.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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