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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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 2.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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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93條規定,業者欠繳稅費罰鍰時海關得就保證金抵繳;抵繳致不足經通知屆期未補足,得停業六個月以下或廢止登記。
Q · 海關的保證金可以被直接拿去抵欠款嗎?
可以。欠稅費罰鍰時海關得就保證金直接抵繳
依關稅法第93條第1項,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不以業者同意為前提。第2項進一步規定,保證金因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對報關、承攬、保稅等靠登記資格營業的業者而言,保證金水位等同營業資格的健康指標。
深度解讀
你向海關繳的那筆保證金,你以為是「押在那裡、結案就退」的押金嗎?第93條告訴你,它其實是海關的提款機。當你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不必跟你打官司、不必等你自己繳,直接從你繳的保證金裡扣抵。更狠的在第二項:扣到保證金不夠了,海關通知你限期補足差額,你補不出來,海關可以停止你六個月以下的業務經營,甚至直接廢止你的登記。對報關業、承攬業、保稅業這些靠登記資格吃飯的業者來說,廢止登記等於關門。所以這筆保證金不是死押金,它是一條連動到你「能不能繼續營業」的引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條文
- 規費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關稅法 第 20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20-1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25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26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58 條條文
- 關稅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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