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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准登記之承攬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
  2. 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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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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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的關稅法第 20-1 條。它的主要內容是關於運輸工具載運的貨物,必須由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者承攬運送,並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如果有轉運或轉口的相關事宜,也可以由承攬業者向海關辦理。承攬業者在辦理這項業務前,必須向海關申請登記並繳納保證金。此外,承攬業者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格和條件,並遵守相關的申報內容和程序,以及其他管理事項。這些規定由財政部定義。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從台灣寄送一批貨物到美國,你必須找到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者承攬運送,並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如果你的貨物需要在美國轉運或轉口,你也可以讓承攬業者代為辦理相關事宜。在這個過程中,承攬業者必須符合相關的資格和條件,並遵守相關的申報內容和程序,以及其他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