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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關稅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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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
  2. 2.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20條之1授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者,得代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並辦理轉運、轉口事宜。

Q · 我找的海外集運商,能合法幫我向海關申報嗎?

要看他是否為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者

依關稅法第20條之1,貨物若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貨物艙單得由該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轉運、轉口事宜也能由他辦理。但前提是該業者已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並具備財政部所定辦法的資格條件。若集運商沒有海關承攬業登記,他代為申報的艙單從源頭就有瑕疵,貨物出事時你較難釐清申報責任歸屬。

白話解讀

你網購的國際包裹,從國外倉庫到你家門口,中間經手好幾雙手,其中最關鍵卻最隱形的一雙,叫「承攬業」。這條給了承攬業者一個重要授權:原本應該由船長機長申報的貨物艙單,如果這批貨是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的,可以改由承攬業者自己向海關申報,連帶的轉運、轉口事宜也能由他辦。這看起來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它撐起了整個現代物流的運作模式:一艘貨輪上的貨來自上百個不同貨主,不可能全靠船長一張嘴申報,承攬業就是把這些貨整併、分拆、代為申報的中樞。但要拿到這個資格不簡單,承攬業者一樣要向海關登記、繳保證金,整套規則由財政部用辦法定。你以為下單後就等收貨,背後是一條由登記在案的承攬業者扛起申報責任的合規鏈。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20條之1是現代併貨物流的授權性規範:將原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申報之貨物艙單,下放給「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者」申報,並允許其辦理轉運、轉口事宜,同時要求該業者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資格條件由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攬業和報關業到底差在哪?我該找哪個?

承攬業(第20條之1)是承攬運送、可代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與辦理轉運轉口;報關業(第22條)是受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並由專責報關人員簽證。前者管把貨運來並申報艙單,後者管幫你跑完報關繳稅。兩者要分別向海關登記,委託時務必確認對方在你需要的那項業務上有合法登記。

Q2找便宜的海外集運被卡關,我能怎麼辦?

先確認這家集運商在台灣是否為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者。若沒有登記,他幫你做的艙單申報從源頭就有瑕疵,貨被查扣你很被動。合法承攬業者繳了保證金、受辦法規範,出事時海關有擔保可扣、你也有明確對象求償;沒登記的地下集運便宜的代價,就是出事時幾乎找不到能對海關負責的人。

Q3關稅法第20條之1在規範什麼?

授權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者,代為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並辦理轉運、轉口,是現代併貨物流的隱形樞紐。

Q4什麼是承攬業?

承攬運送的業者,把多貨主的貨整併、分拆並代為申報,須向海關登記、繳保證金才取得資格。

Q5貨物艙單是什麼?

記載運輸工具所載貨物明細、供海關掌握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文件,本條允許由承攬業者申報。

Q6轉運和轉口差在哪?

轉運是貨物經一地再運往他地,轉口是貨物進入後再運出國境,兩者依本條都可由承攬業者辦理。

Q7怎麼確認集運商有合法海關承攬業登記?

委託前要求對方出示海關核准的承攬業登記證照,並核對登記範圍是否含承攬、轉運、轉口。

Q8貨物在轉口環節出事怎麼辦?

直接向承攬業者索取該批貨的艙單與轉運申報紀錄,因為轉口申報法律上由他辦理。

Q9承攬業者要怎麼取得申報資格?

向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並符合財政部所定辦法的資格、條件與申報程序。

Q10委託承攬要留什麼證據?

保留委託承攬合約、運費收據與申報紀錄,作為日後釐清申報責任與求償的依據。

Q11承攬業 vs 報關業,我該找哪個?

承攬業承攬運送並申報艙單,報關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兩者分別登記、委託時要對準你需要的業務。

Q12沒登記的地下集運可以用嗎?

可用但風險高,其代申報的艙單源頭有瑕疵,出事時你較難找到對海關負責的對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a_valueb_value
核心業務承攬業(第20條之1)報關業(第22條)承攬運送、代申報貨物艙單、辦理轉運轉口受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登記要求承攬業報關業向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向海關登記並由專責報關人員簽證
管轄辦法承攬業報關業財政部訂定之承攬業管理辦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出事責任承攬業報關業艙單與轉運轉口申報責任報關、納稅申報之正確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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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
承攬業(第20條之1)
登記要求
承攬業
管轄辦法
承攬業
出事責任
承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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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
報關業(第22條)
登記要求
報關業
管轄辦法
報關業
出事責任
報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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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業務
承攬運送、代申報貨物艙單、辦理轉運轉口
登記要求
向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
管轄辦法
財政部訂定之承攬業管理辦法
出事責任
艙單與轉運轉口申報責任

b_value

核心業務
受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登記要求
向海關登記並由專責報關人員簽證
管轄辦法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出事責任
報關、納稅申報之正確性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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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20-1 條規定:「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