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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20-1 條

  1. 1.前條運輸工具載運之貨物由經海關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者,其貨物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其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
  2. 2.辦理前項業務之承攬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承攬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報內容與程序、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通關事項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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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20條之1授權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者,得代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並辦理轉運、轉口事宜。

Q · 我找的海外集運商,能合法幫我向海關申報嗎?

依關稅法第20條之1,貨物若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運送,貨物艙單得由該承攬業者向海關申報,轉運、轉口事宜也能由他辦理。但前提是該業者已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並具備財政部所定辦法的資格條件。若集運商沒有海關承攬業登記,他代為申報的艙單從源頭就有瑕疵,貨物出事時你較難釐清申報責任歸屬。

白話解讀

你網購的國際包裹,從國外倉庫到你家門口,中間經手好幾雙手,其中最關鍵卻最隱形的一雙,叫「承攬業」。這條給了承攬業者一個重要授權:原本應該由船長機長申報的貨物艙單,如果這批貨是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的,可以改由承攬業者自己向海關申報,連帶的轉運、轉口事宜也能由他辦。這看起來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它撐起了整個現代物流的運作模式:一艘貨輪上的貨來自上百個不同貨主,不可能全靠船長一張嘴申報,承攬業就是把這些貨整併、分拆、代為申報的中樞。但要拿到這個資格不簡單,承攬業者一樣要向海關登記、繳保證金,整套規則由財政部用辦法定。你以為下單後就等收貨,背後是一條由登記在案的承攬業者扛起申報責任的合規鏈。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20條之1是現代併貨物流的授權性規範:將原應由運輸工具負責人申報之貨物艙單,下放給「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者」申報,並允許其辦理轉運、轉口事宜,同時要求該業者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資格條件由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關稅法第20條之1在規範什麼?

授權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者,代為向海關申報貨物艙單並辦理轉運、轉口。

Q2承攬業和報關業差在哪?

承攬業承攬運送並可申報艙單,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與納稅手續,兩者登記、保證金、責任都不同。

Q3承攬業者要具備什麼資格?

須向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由財政部訂定的辦法規範。

Q4找沒登記的集運商會有什麼風險?

他代申報的艙單從源頭有瑕疵,貨物卡關或遺失時較難釐清誰對海關負申報責任。

Q5轉運、轉口可以由承攬業者辦理嗎?

可以,本條明定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承攬業者向海關辦理。

Q6承攬業者的管理辦法在哪裡?

依本條第二項授權,由財政部訂定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等規範。

Q7保證金繳不足會怎樣?

可能影響其申報資格,連帶使委託該業者的貨物無法即時完成申報。

Q8貨物在轉口環節出事該找誰?

轉口申報法律上由承攬業者辦理,應先向他索取申報紀錄釐清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a_valueb_value
核心業務承攬業(第20條之1)報關業(第22條)承攬運送、代申報貨物艙單、辦理轉運轉口受託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登記要求承攬業報關業向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向海關登記並由專責報關人員簽證
管轄辦法承攬業報關業財政部訂定之承攬業管理辦法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出事責任承攬業報關業艙單與轉運轉口申報責任報關、納稅申報之正確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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