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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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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
  2. 2.海關對於前項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經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但變更後之稅則號別,涉及貨物輸入規定者,應依貨物進口時之相關輸入規定辦理。
  3. 3.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財政部關務署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為適當之處理。
  4. 4.第一項申請預先審核之程序、所需文件、海關答復之期限及前項覆審處理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21 條讓進口商在貨物進口前申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海關須書面答復;不服可申請覆審,事後變更致損可延長原號別最長 90 日。

Q · 進口貨的稅率可以事先問清楚嗎?

可以,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依關稅法第 21 條,納稅義務人或代理人可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稅則號別,海關須以書面答復,等於下單前鎖定稅率。對結果不服可於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海關事後變更號別並造成損失時,舉證已簽約交易者可申請延長原號別適用最長 90 日。

深度解讀

進口一批貨,稅率是 5% 還是 20%,差別可能是幾百萬。而稅率高低取決於這批貨被歸到哪一個「稅則號別」(海關進口稅則裡的分類編碼),偏偏同一件東西常常可以歸到好幾個號別,模糊地帶大得驚人。這條給了進口商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武器:你可以在貨還沒進口前,先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問清楚這批貨到底歸哪一類、課多少稅,海關必須用書面答覆你。這等於讓你在下單前就鎖定稅率,不用賭。更狠的是,如果海關事後變更號別害你蒙受損失,只要你能證明已經簽約交易,可以申請延長原號別的適用,最長 90 天緩衝。不服海關的審核結果,還能在進口前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覆審。這是一條把「稅率不確定性」變成「可預先談判」的條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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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2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海關應以書面答復之。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