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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其向海關遞送之報單,應經專責報關人員審簽證。
  2. 前項報關業者,應經海關許可,始得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應於登記後,檢附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發報關業務證照。
  3. 報關業者之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與專責報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職責、許可之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辦理報關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關稅法第22條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當貨物需要進出口時,可以請報關業者代為辦理報關和納稅等手續。報關業者必須經過海關的許可,才能夠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且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報關業者的最低資本額、負責人、經理人和專責報關人員的資格、條件、職責、許可申請程序、登記和變更、證照的申請、換發、廢止、辦理報關業務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由財政部來定。舉個例子,如果你想要從國外進口一批商品,但是不知道如何辦理報關手續,就可以請報關業者代為辦理,讓你省去繁瑣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