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 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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