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關稅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其提取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
  2. 前項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3. 第一項貨物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