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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填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所為更正不適用聲明異議之規定

要旨

對填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所為更正不適用聲明異議之規定

函釋全文

查進口貨物應行歸屬之稅則號別之核定,責在海關,納稅義務人向關申報進口貨物所列該貨稅則號別如有錯誤,無論原報稅則號別之稅率偏低或偏高,海關應依據進口稅則規定核明改正,俾符實際,而資適法。此種填報稅則號別顯然錯誤之案件,殊難謂為不服海關核定稅則號別之聲明異議案件,海關本於職權,根據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予更正,自不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三條有關聲明異議之規定。(財政部61.8.24.台財關第一七六四七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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