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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憑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進口者可以通關證有效期限為補稅依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憑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進口者可以通關證有效期限為補稅依據

函釋全文

所報憑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進口案件,擬以通關證之有效期限,作為補徵進口稅款之依據一案,准予備查。(財政部80.12.20.台財關第八○○四九四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憑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進口者可以通關證有效期限為補稅依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憑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進口者可以通關證有效期限為補稅依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