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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先補繳稅捐並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者海關應予受理
要旨
先補繳稅捐並在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者海關應予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工業有限公司向高雄關申報進口不銹鋼線,如其補繳稅捐後再行提出異議之日期,均在該公司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者,海關應予受理。說明:二、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或完稅價格,如在法定十四日有效期限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海關即應受理,並無在上述規定聲明異議期限內,既經繳納稅款即不得提出異議之規定。(財政部64.11.20.台財關第二一八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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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