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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關行增設分支營業處所需辦營利事業登記
要旨
報關行增設分支營業處所需辦營利事業登記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台北關稅局函請釋示,報關行因業務需要,增設分支營業處所是否需具營利事業登記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查「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新設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連絡處、辦事處……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該規則規定,分別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三、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編者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之報關行(編者註:現行規定為「報關業」),指經營受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欲增設分支營業處所,自應依前開「營利事業登記規則」規定先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再向海關申請設立。(財政部關稅總局83/10/05台總局徵第31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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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