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係企業集團以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報關應申設報關業
要旨
關係企業集團以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報關應申設報關業
函釋全文
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乙集團所屬關係企業,申請以其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辦理報關事宜,核與現行規定不符,應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編者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設報關行(編者註:現行法規定為「報關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受託辦理報關、納稅等業務。(財政部89/07/03台財關第08900355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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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