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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係企業集團以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報關應申設報關業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關係企業集團以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報關應申設報關業

函釋全文

甲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乙集團所屬關係企業,申請以其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辦理報關事宜,核與現行規定不符,應依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編者註:現行「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海關申設報關行(編者註:現行法規定為「報關業」),取得營業執照後,始得受託辦理報關、納稅等業務。(財政部89/07/03台財關第0890035522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係企業集團以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報關應申設報關業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關係企業集團以本身名義委由總管理處人員統籌報關應申設報關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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