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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之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
  2. 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船舶為船長;在飛機為機長;在火車為列車長;在其他運輸工具為該運輸工具管領人。
  3. 經營第一項業務之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與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個法規是說,當有運輸工具(像是船、飛機、火車等)進出口通關時,必須填寫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等相關文件,並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運輸工具負責人指的是船長、機長、列車長等人。如果是經營這種業務的運輸業者,還需要向海關申請登記和繳納保證金。這些相關規定的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和種類、申請程序、登記和變更、證照申請、換發等事項,由財政部定義。舉個例子,如果一艘貨船要進出口通關,船長或所屬的運輸公司必須填寫貨物艙單、船員名單等文件,並向海關申報。如果這個運輸公司是經營這種業務的,還需要向海關申請登記和繳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