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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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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之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
  2. 2.前項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船舶為船長;在飛機為機長;在火車為列車長;在其他運輸工具為該運輸工具管領人。
  3. 3.經營第一項業務之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與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20條規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時,貨物艙單、旅客及服務人員名單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

Q · 運輸工具進出口的貨物艙單,到底是誰要向海關申報?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不是貨主

依關稅法第20條,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時,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等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負責人在船舶是船長、飛機是機長、火車是列車長、其他運輸工具是其管領人。經營此業務的運輸業者還必須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資格與條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

白話解讀

每一架降落桃園機場的飛機、每一艘靠泊高雄港的貨輪,在貨物還沒下來之前,海關早就知道裡面裝了什麼。原因就是這條: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必須有人先把貨物艙單、旅客和服務人員名單交給海關,而這個「有人」是誰,法律寫死了,在船上是船長,在飛機上是機長,在火車上是列車長。換句話說,如果一架貨機載了沒申報的東西,第一個要對海關負法律責任的,不是貨主,是機長本人。更關鍵的是,經營這門生意的運輸業者,不是想跑就能跑,要先向海關登記、繳保證金,整套資格條件由財政部用辦法規定。你以為航運只是把東西從 A 運到 B,其實每一趟跨境運輸的起點,都是這份對海關的申報。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20條為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的申報義務規範,將艙單與人員名單的申報責任綁定在具體的運輸工具負責人(船長、機長、列車長、管領人)與所屬運輸業者身上,並要求經營業者向海關登記及繳納保證金,是邊境通關管制的起點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開物流公司想跨境載貨,是不是登記公司就能做?

不夠。一般公司登記只是第一步,要經營本條的運輸業務,還必須另外向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並符合財政部訂定辦法中的資格條件。沒有這道海關登記,你的艙單申報資格就有問題。保證金不是一次性押金而是違規時的擔保,金額與種類依業務類型不同,開業前一定要把這筆資金成本算進去。

Q2艙單填錯了,是公司倒楣還是船長機長個人要負責?

兩者都可能。本條第二項明定運輸工具負責人在船舶是船長、飛機是機長,申報義務具體落在這個自然人身上,同時業者作為登記主體也要負責。實務上海關會看是故意虛報還是轉述貨主錯誤資料,前者責任重得多,所以運輸業者保留貨主提供的原始文件,是切割責任的關鍵。

Q3運輸工具進出口的艙單是誰申報?

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船舶為船長、飛機為機長、火車為列車長、其他為管領人。

Q4關稅法第20條的運輸工具負責人指誰?

法律寫死:船舶是船長、飛機是機長、火車是列車長、其他運輸工具是該工具的管領人。

Q5貨物艙單是什麼?要交哪些文件?

艙單是運輸工具所載貨物的清單,連同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文件一併向海關申報。

Q6運輸業者繳的保證金是什麼?

違規時海關可立即扣抵的擔保,不是單純押金,金額與種類依業務類型由海關核定。

Q7怎麼取得合法的運輸工具申報資格?

向海關申請業者登記+繳納保證金+符合財政部辦法資格條件,才有合法申報資格。

Q8艙單與實際貨物不符被約談怎麼辦?

先調出登記資料與保證金狀態自我檢查,備齊貨主提供的原始文件,區分故意虛報或轉述錯誤資料。

Q9運輸業者登記要準備什麼?

公司登記文件、資格條件證明、保證金,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

Q10貨被扣,貨主該怎麼處理?

要求運輸業者提供海關登記證照與艙單申報紀錄,釐清是申報錯誤或業者資格問題,保留委運合約。

Q11運輸工具負責人申報 vs 承攬業申報(20-1)差在哪?

一般由負責人或業者申報;經海關核准登記的承攬業承攬運送時,艙單得由承攬業申報,責任主體不同。

Q12個人攜帶 vs 需登記的運輸業務界線在哪?

載運規模與頻率到一定程度,可能被認定為需登記的運輸業務,跑單幫、代購團常踩到這條邊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運輸工具法定負責人申報內容
船舶船長貨物艙單+旅客及服務人員名單
飛機機長貨物艙單+旅客及服務人員名單
火車列車長貨物艙單+必備文件
其他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管領人貨物艙單+必備文件

法定負責人

船舶
船長
飛機
機長
火車
列車長
其他運輸工具
該運輸工具管領人

申報內容

船舶
貨物艙單+旅客及服務人員名單
飛機
貨物艙單+旅客及服務人員名單
火車
貨物艙單+必備文件
其他運輸工具
貨物艙單+必備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関税法第15条(入港手続・積荷に関する事項の報告)
韓國관세법 제135조(입항보고 — 선장·기장의 적하목록 제출)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Art. 127(summarische Eingangsanmeldung durch den Beförderer)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CDU) art. 127(déclaration sommaire d'entrée)
美國19 U.S.C. § 1431(Manifests)/§ 1433(Report of arriv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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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20 條規定:「載運客貨之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應填具之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及其他進出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