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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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20條規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時,貨物艙單、旅客及服務人員名單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
Q · 運輸工具進出口的貨物艙單,到底是誰要向海關申報?
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不是貨主
依關稅法第20條,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時,貨物艙單、旅客與服務人員名單等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所屬運輸業者向海關申報。負責人在船舶是船長、飛機是機長、火車是列車長、其他運輸工具是其管領人。經營此業務的運輸業者還必須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資格與條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
深度解讀
每一架降落桃園機場的飛機、每一艘靠泊高雄港的貨輪,在貨物還沒下來之前,海關早就知道裡面裝了什麼。原因就是這條:載運客貨的運輸工具進出口,必須有人先把貨物艙單、旅客和服務人員名單交給海關,而這個「有人」是誰,法律寫死了,在船上是船長,在飛機上是機長,在火車上是列車長。換句話說,如果一架貨機載了沒申報的東西,第一個要對海關負法律責任的,不是貨主,是機長本人。更關鍵的是,經營這門生意的運輸業者,不是想跑就能跑,要先向海關登記、繳保證金,整套資格條件由財政部用辦法規定。你以為航運只是把東西從 A 運到 B,其實每一趟跨境運輸的起點,都是這份對海關的申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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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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