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26 條規定,未通關的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可暫存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須向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
Q · 進口貨還沒通關,可以隨便找倉庫放嗎?
不行,只能存放在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或集散站
依關稅法第 26 條,未完成放行手續的進出口貨物,必須經海關核准,暫存於依法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的貨棧或貨櫃集散站,這些場所全程受海關監管。一般倉庫不具備暫存未通關貨物的資格。想經營這類倉儲的業者,須符合財政部訂定辦法中的資格、條件,並完成登記與保證金程序,存放、移動、通關、管理都受規範。
深度解讀
你的進口貨物在繳稅放行之前,總得有個地方待著。這條告訴你那個地方叫「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而且不是隨便哪個倉庫都能當。未完成放行手續的貨物,經海關核准可以暫存進這些場所,等通關。但真正的重點在第二項:想經營這種倉儲的業者,必須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連存放、移動、通關、管理的每個環節都要照財政部訂的辦法走。為什麼這麼嚴?因為這些倉庫裡裝的是「還沒繳稅、還沒放行」的貨,等於一座座暫時繞過國門稅金的中繼站。海關用登記制和保證金,把這些倉儲業者綁進監管體系,確保貨在裡面不會神不知鬼不覺地溜出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