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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關稅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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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2. 2.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廢止、貨櫃與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26 條規定,未通關的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可暫存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須向海關登記並繳納保證金。

Q · 進口貨還沒通關,可以隨便找倉庫放嗎?

不行,只能存放在海關核准登記的貨棧或集散站

依關稅法第 26 條,未完成放行手續的進出口貨物,必須經海關核准,暫存於依法向海關登記、繳納保證金的貨棧或貨櫃集散站,這些場所全程受海關監管。一般倉庫不具備暫存未通關貨物的資格。想經營這類倉儲的業者,須符合財政部訂定辦法中的資格、條件,並完成登記與保證金程序,存放、移動、通關、管理都受規範。

白話解讀

你的進口貨物在繳稅放行之前,總得有個地方待著。這條告訴你那個地方叫「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而且不是隨便哪個倉庫都能當。未完成放行手續的貨物,經海關核准可以暫存進這些場所,等通關。但真正的重點在第二項:想經營這種倉儲的業者,必須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連存放、移動、通關、管理的每個環節都要照財政部訂的辦法走。為什麼這麼嚴?因為這些倉庫裡裝的是「還沒繳稅、還沒放行」的貨,等於一座座暫時繞過國門稅金的中繼站。海關用登記制和保證金,把這些倉儲業者綁進監管體系,確保貨在裡面不會神不知鬼不覺地溜出去。

法律定性

貨棧與貨櫃集散站,是供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的進出口貨物暫時儲存、並全程受海關監管的特殊場所。經營者須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其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存放與移動管理等事項,由財政部依關稅法第 26 條授權訂定辦法規範,形成未稅貨物暫存的登記許可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進口貨還沒通關,可以隨便找倉庫放嗎?

不行。依關稅法第 26 條,未完成放行手續的貨物只能經海關核准,暫存於依法登記的貨棧或貨櫃集散站,這些場所受海關監管,一般倉庫不具暫存未通關貨物的資格。貨主挑倉儲別只看租金,對方是否海關登記在案、紀錄好不好,會直接影響貨物的通關速度與安全。

Q2想經營貨棧或貨櫃集散站要符合什麼條件?

要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並繳納保證金,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存放移動管理等細節,由財政部依本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辦法規定。登記可能被廢止,代表合規是持續義務不是一次性門票,日常存放與移動紀錄管理才是稽核最嚴、長久經營的關鍵。

Q3貨棧和保稅倉庫一樣嗎?

不一樣。貨棧是未放行貨物的暫存中繼站,保稅倉庫則是可長期儲存、甚至加工的保稅場所,兩者法律地位與適用條文不同。實務上選錯場所,會影響貨物的監管與通關處理方式。

Q4貨棧 貨櫃集散站 差別是什麼?

貨棧偏向一般未放行貨物的暫存,貨櫃集散站專供貨櫃集中存放與調度,兩者都須海關登記並繳保證金,受海關監管。

Q5關稅法第 26 條是什麼?

規範未通關進出口貨物只能暫存海關核准的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並建立倉儲業者的登記與保證金制度。

Q6什麼是保稅暫存?

指尚未繳稅、未放行的貨物在海關監管下暫時儲存於特定場所,等待完成通關手續。

Q7貨棧的保證金是什麼用途?

作為倉儲業者依法管理未稅貨物的擔保,金額與種類由財政部辦法規定。

Q8怎麼確認貨棧有沒有合法登記?

向海關查詢業者是否登記在案,或要求業者出示海關核發的登記證照,再決定是否合作。

Q9業者怎麼申請經營貨棧?

備妥資格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繳納保證金、取得證照後始得營運,並須持續合規管理。

Q10貨在貨棧裡要移動怎麼辦?

存放與移動都須依財政部辦法及海關監管規定辦理,未經核准不得擅自搬動。

Q11保證金大概要多少?

金額與種類依財政部訂定的辦法規定,視場所類型與規模而定,無單一固定數額。

Q12貨棧 vs 保稅倉庫 差在哪?

貨棧是未放行貨物的短期暫存中繼,保稅倉庫是可長期儲存或加工的保稅場所,法律地位與適用條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
適用貨物狀態未完成放行的進出口貨物未通關貨櫃及其貨物已驗放保稅、可長期儲存或加工的貨物
主要功能短期暫存中繼貨櫃集中存放與調度保稅長期儲存/加工
監管依據關稅法第 26 條+進出口貨棧辦法關稅法第 26 條+貨櫃集散站辦法關稅法第 58 條(待確認現行條次)
登記與保證金須登記+繳保證金須登記+繳保證金須登記+繳保證金

貨棧

適用貨物狀態
未完成放行的進出口貨物
主要功能
短期暫存中繼
監管依據
關稅法第 26 條+進出口貨棧辦法
登記與保證金
須登記+繳保證金

貨櫃集散站

適用貨物狀態
未通關貨櫃及其貨物
主要功能
貨櫃集中存放與調度
監管依據
關稅法第 26 條+貨櫃集散站辦法
登記與保證金
須登記+繳保證金

保稅倉庫

適用貨物狀態
已驗放保稅、可長期儲存或加工的貨物
主要功能
保稅長期儲存/加工
監管依據
關稅法第 58 條(待確認現行條次)
登記與保證金
須登記+繳保證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関税法 第42条(保税蔵置場の許可)
韓國관세법 제174조(특허보세구역의 설치·운영에 관한 특허)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Art. 240–242(Zolllagerverfahren)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art. 240–242(entrepôt douanier)
美國19 U.S.C. § 1555(Bonded warehou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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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26 條規定:「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