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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郵寄少量藥物化粧品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要旨
郵寄少量藥物化粧品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郵寄少量藥物、化粧品輸入供自用者」,海關需否驗憑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輸入文件放行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據行政院衛生署同意「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比照「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辦理,「郵寄少量化粧品輸入供自用者」比照「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一般化粧品」表辦理;超過上開表列部分,方到該署辦理輸入申請。(財政部關稅總局80.12.5.台總局徵字第○三六八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51 款類次:15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