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省市縣立體育場為教育機構
要旨
各省市縣立體育場為教育機構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協助新竹縣立體育場委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結匯進口「電腦測風儀」一座,可否依據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之規定予以免稅乙案。說明:二、查中華民國田徑協會為一民間體育團體,不能視為教育機構,其進口體育器材申請免稅案件應依照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隊訓練及比賽用之必需體育器材免稅」之規定辦理。三、台灣省新竹縣立體育場暨其他省市、縣立體育場為各該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其進口體育器材申請免稅案件,准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辦理。(財政部68.10.2.台財關第二一一九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6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