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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計算
要旨
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輪,經交通部核准出售解體,其經營貿易既已逾兩年,准予免繳關稅。說明:二、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三款所稱「經營貿易屆滿二年」之計算,原則上以自該輪取得我國國籍之日(依交通部規定即該輪持憑接船懸掛國旗之臨時國籍證書所載填發日)起,至向交通部申請解體之日止為準。惟雖已提出申請,但仍繼續營運經查明屬實者,以其實際營運日數計算之。(財政部68.4.20.台財關第一三九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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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7 款類次:13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