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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業及貨棧業以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立登記應具備之文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運輸業及貨棧業以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立登記應具備之文件

函釋全文

二、按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原則上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辦有關登記,惟為便於事務之執行,可由總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各該分支機構負責人,辦理申請登記,申請主體仍應為公司本身。是以,業者以其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置貨棧登記,除應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8條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外,尚需檢具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該分支機構之證明文件(其為分公司者應備具公司登記證明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已廢除),其為辦事處者應備具營業登記證);至運輸業之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登記,除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備具相關文件外,尚需檢具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經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該分支機構或同意備查文件。三、至經完成登記之貨棧、運輸業,如為便於事務之執行,改以分支機構名稱向海關申辦登記,非屬「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12條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14條所稱公司主體相關事項之變更登記;貨棧業者可憑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該分支機構之證明文件,運輸業者可憑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設立該分支機構之文件(船舶運送業),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備查文件(民用航空運輸業),向海關申辦改以分支機構登記。(財政部92/08/13台財關字第0920042693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運輸業及貨棧業以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立登記應具備之文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運輸業及貨棧業以分支機構向海關申請設立登記應具備之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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