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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依關稅法第26條之暫時儲存不須辦理貯存登記文件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關稅法第 26 條規定:「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出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另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規定:「貨棧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場所。」;又依轉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一般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指進口運輸工具載運入境,暫時卸存海關指定之進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貨物,辦理轉船(機)出口之通關程序。倘經海關放行後,則須提領出站(倉)」,先予說明。

二、將進口毒性化學物質二異氰酸甲苯(TDI )在台中港卸船整櫃暫存,不辦理海關放行手續,數天後原櫃再裝船轉運出口乙節,係屬上述所稱「暫時儲存」行為,得不須辦理貯存登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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