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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船舶專用物料及修造船隻進口器材簡化手續
要旨
船舶專用物料及修造船隻進口器材簡化手續
函釋全文
主旨: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專用物料及修造船隻進口器材,本部同意簡化免稅手續,請參閱說明二辦理。說明:二、簡化免稅手續法,說明如次:(一)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係指船舶自帶進口專用物料而言,並非指由其他船隻進口轉運提撥船長具領上船之專用物料,核與轉運案並無關連。(二)同細則第三十二條係指進口船舶在中華民國停泊港口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不涉及進口轉船事宜。(三)船用品之轉船,除洋菸酒在本省係屬專賣品,不准轉船外,海關對於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申請在港口以轉運報單辦理專用物料與修護器材等押運上船者,一向皆同意辦理,由關派員押封船上。(財政部64.10.13.台財關第二○三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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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48 款類次:14 章節:第章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