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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公司之貨物經建檔留置後公司經重整者得解除留置
要旨
欠稅公司之貨物經建檔留置後公司經重整者得解除留置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關稅局函為海關對欠繳關稅公司之進出口貨物予以建檔留置後,欠稅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海關可否依該公司重整人之申請,解除對其貨物之留置,於執行時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查「海關執行追繳欠稅及罰鍰注意事項」第6項後段(編者註:現行海關清理欠稅及罰鍰作業要點第6點第3款第2目,且文字已有修正):「……且得就其所報運進口或出口貨物,依法予以留置,……。」係海關對欠稅公司得採取之保全措施。本案甲關稅局雖依法對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檔控管,使其進出口貨物均無法通關,然該公司既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其欠繳之關稅依法屬重整債權,則本案宜依司法院秘書長77年12月15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229號函意旨辦理,即受理該公司重整人之申請,解除對其貨物之留置處分,以維持該公司之營運,俾利其清償債務。(財政部關稅總局83/11/18台總局徵第367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