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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價款先抵關稅再抵罰鍰而關稅則依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6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拍賣價款先抵關稅再抵罰鍰而關稅則依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臺中關之關稅及罰鍰案件,其已拍賣價款經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之抵繳順序應如何處理乙案。說明:二、依照關稅法第4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第55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95條第4項)之規定,本案自應先抵繳滯欠之關稅,有餘額時再抵繳罰鍰,應無疑義。至抵繳關稅之順序,因牽涉徵收期限,應依據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海關總稅務司署76/03/03台總署緝第0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拍賣價款先抵關稅再抵罰鍰而關稅則依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6 年 03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