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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價款先抵關稅再抵罰鍰而關稅則依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
要旨
拍賣價款先抵關稅再抵罰鍰而關稅則依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股份有限公司欠繳臺中關之關稅及罰鍰案件,其已拍賣價款經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餘額之抵繳順序應如何處理乙案。說明:二、依照關稅法第4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第55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95條第4項)之規定,本案自應先抵繳滯欠之關稅,有餘額時再抵繳罰鍰,應無疑義。至抵繳關稅之順序,因牽涉徵收期限,應依據處分確定先後予以抵繳。(海關總稅務司署76/03/03台總署緝第08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