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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定物經撤銷拍賣並回復原狀可退還拍定人已繳相關稅費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拍定物經撤銷拍賣並回復原狀可退還拍定人已繳相關稅費

函釋全文

關於業經行政執行處(編者註:101年起改制為行政執行署○○分署)拍定之汽車如經撤銷拍賣,海關可否退還拍定人已繳稅費乙案,原拍定人如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聲請撤銷拍賣獲准並回復原狀,拍定人即不具進口貨物持有人身分,同意退還其已繳相關稅費。(財政部98/03/25台財關字第09805007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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