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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運貨櫃留置期間之倉租是否由海關負擔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轉運貨櫃留置期間之倉租是否由海關負擔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有限公司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轉運之39只香菸貨櫃,有關該貨櫃留置期間之倉租等費用,可否由海關負擔乙案。說明:二、本案海關對該等39只香菸貨櫃,若係基於廠商已轉運出口之26貨櫃涉及海上丟包之違章情事,為查緝走私而予以留置,進行查驗者,則其與扣押之情形並不相同,有關倉租等費用自不宜比照辦理,另海關所為假扣押之聲請經法院實施假扣押者,則屬法院行使公權力所致,有關倉租等費用亦非應由海關支付。三、至海關所為之留置期限是否已逾查驗所需時間及是否延誤聲請假扣押致造成人民之損失或負擔者,則屬國家賠償法之範疇。(財政部84/05/22台財關第8417233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轉運貨櫃留置期間之倉租是否由海關負擔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5 月 22 日發布,要旨:轉運貨櫃留置期間之倉租是否由海關負擔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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