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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破產或倒閉時欠稅案件處理方式
要旨
公司破產或倒閉時欠稅案件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股份有限公司等虛報出口,經關依法科處罰鍰並追繳沖退稅各案。說明:二、關於甲股份有限公司等或已倒閉,或已破產,其欠繳海關之稅款及罰鍰,無法追繳清償一節,以在法律上破產與倒閉之意義不同,自應分別處理。已破產之公司如已依破產法規定分配完畢並經法院為破產終結之裁定,而又無其他保證或擔保可供取償者,依現行法律既無其他可資取償之道,始能予以結案。至於僅有倒閉之事實,而未辦公司解散登記,亦未宣告破產者,在法律上其所具人格仍屬存在,他日能否執行,尚難以預測,不宜就此報結。(財政部62/08/02台財關第1789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