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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經事後稽核發現非屬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貨品且已轉售出口毋庸再踐行補正及退運程序

會議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進口貨物經事後稽核發現非屬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貨品且已轉售出口毋庸再踐行補正及退運程序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經事後稽核發現非屬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產製貨品且已轉售出口,是否須依規定限期補正輸入許可文件或追繳貨價一案。說明:二、廠商報運進口大陸產製貨品,以C1方式通關放行,經海關事後稽核發現非屬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產製貨品且未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輸入,如經查明該貨物確已轉售出口,同意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所報意見,毋庸再踐行補正、退運程序。惟如有違反輸出入規定情事,仍請依本部98年4月20日台財關字第09800093420號令釋規定(編者註:已廢止,現改依本部101年11月8日台財關字第10100653890號令釋規定),函知有關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處理。(財政部100/05/16台財關字第100001673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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