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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已申報貨名報運進口無規避檢查者得依退運規定辦理
要旨
保育類動物或其產製品已申報貨名報運進口無規避檢查者得依退運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入境旅客攜帶已申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未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檢附有關文件,及此類報運進口案件,倘其已翔實申報貨名而無規避檢查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55條之1(編者註:現行法第96條)規定辦理。(財政部90/03/07台財關字第09000101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