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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關稅法 第 18 條

  1. 1.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該進口貨物除其納稅義務人或關係人業經海關通知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者外,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2. 2.進口貨物未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且海關無法即時核定其應納關稅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檢具審查所需文件資料,並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事後由海關審查,並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核定其應納稅額,屆期視為依納稅義務人之申報核定應納稅額。
  3. 3.進口貨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第一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但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准其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並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沒入其保證金: 一、納稅義務人未即時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而能補正。 二、納稅義務人未及申請簽發輸入許可文件,而有即時報關提貨之需要。但以進口貨物屬准許進口類貨物者為限。 三、其他經海關認為有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之必要。
  4. 4.依法得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未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而繳稅者,得於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有關證明文件申請補正及退還其應退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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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8條採先徵稅驗放、事後審查,海關應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補退稅,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Q · 貨都放行半年了,海關還能回頭跟我補稅嗎?

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先行徵稅驗放的進口貨物,海關應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補退稅,逾期視為業經核定,原則上不得再追補。唯一例外:納稅義務人已被依第13條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不受此六個月時限保護。

白話解讀

如果每一批貨都要海關查到底、算清楚稅才放行,碼頭早就塞爆了。第18條是整個快速通關的引擎:海關可以「先徵稅驗放、事後再審查」,貨先放你提走,稅務細節之後再核。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進口人沒注意的時鐘,對你極度重要:海關事後若發現要補稅或退稅,必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你,逾期就「視為業經核定」,意思是過了這六個月,海關原則上不能再回頭跟你追這筆稅。這六個月,是懸在你頭上、也保護你的一條線。條文還給了第二條路:海關一時算不出稅額時,你可以繳保證金先驗放,事後再核定。第三項則處理「文件還差一點」的情況,缺減免證明、缺許可證但急著提貨,可以繳保證金先放行、限期補辦,沒補就沒入保證金。看懂這套機制的人,知道怎麼用保證金換時間、怎麼用六個月這道線保護自己。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18條為進口通關之程序性核心規範,建立「先徵稅驗放、事後審查」機制,並設放行翌日起六個月之核定時限,逾期視為業經核定;另設保證金驗放制度,於稅額未能即時核定或減免、許可文件待補時,得繳保證金先行提貨,兼顧通關效率與稅收正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貨物放行日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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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貨都放行半年多了,海關還能回頭跟我補稅嗎?

原則上不行。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的貨物,海關應在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補退稅,逾期視為業經核定。例外是已被依第13條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不受此時限。收到逾期補稅通知時,先確認自己有沒有被列入事後稽核名單。

Q2繳保證金先把貨提走,這筆錢一定會退嗎?

不一定。第18條第2項為核定稅額而繳的保證金,事後核定後多退少補;但第3項為補辦手續而繳的保證金,綁著限期補辦義務,屆期未補辦會被沒入,不是退還。繳保證金先放行時,務必把海關的補辦死線記死。

Q3我這批貨其實可以減免關稅,但當下沒證明先繳了稅,還能退嗎?

可以。第18條末項規定,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未繳保證金而直接繳稅者,可在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證明文件申請補正並退還應退關稅。四個月是硬期限,越早申請越好。

Q4關稅法第18條是什麼?

進口通關的程序核心,讓海關先放行貨物、事後算稅,並設放行翌日起六個月的核定時限。

Q5先徵稅驗放是什麼意思?

海關按納稅義務人申報先收稅、放行貨物,把詳細審查留到事後,目的是加速通關。

Q6視為業經核定是什麼意思?

海關逾六個月核定時限未通知補退稅,該稅額被法律擬制為已核定,原則上不得再追補。

Q7保證金驗放跟先徵稅驗放差在哪?

先徵稅驗放是先收稅放行;保證金驗放是稅額未定或文件待補時,繳保證金先提貨、稅與手續事後補。

Q8收到海關逾期的補稅通知怎麼辦?

查放行日推六個月、確認未被列事後稽核、備齊放行與通知送達證據,逾期可主張視為核定抗辯,必要時提行政救濟。

Q9怎麼用保證金讓貨先放行?

稅額未能即時核定時,依第2項申請繳相當金額保證金先驗放;文件待補時依第3項繳保證金限期補辦。

Q10減免關稅忘了申請,怎麼退稅?

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補正及退還應退關稅,逾期失權。

Q11放行翌日起六個月的截止日怎麼算?

從放行的『翌日』起算六個月,不含放行當日;用放行日次日的對應月份同日推算,常見錯誤是少算一天。

Q12第2項保證金 vs 第3項保證金差在哪?

第2項為核定稅額、多退少補可退還;第3項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直接沒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觸發情形屆期效果錢的下場
第2項保證金(稅額未定)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海關六個月內核定,多退少補;逾期視為依申報核定事後核定後結算,可退還
第3項保證金(文件待補)減免證明未及檢具、輸入許可未及簽發等限期補辦,屆期未補辦沒入保證金,不退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関税法第73条(輸入の許可前における貨物の引取り=BP承認、担保提供による事前引取り)
🇰🇷 韓國관세법 제252조(수입신고 수리전 반출승인)
🇨🇳 中國《海關法》與《海關事務擔保條例》之擔保放行制度(提供擔保先行放行、事後完稅;確切條號待考)
🇩🇪 德國Unionszollkodex (UZK) Art. 194–195(Überlassung der Waren, ggf. gegen Sicherheitsleistung)
🇫🇷 法國Code des douanes de l'Union (CDU) art. 194–195(mainlevée des marchandises, le cas échéant sous garantie)
🇺🇸 美國19 U.S.C. § 1448(release of merchandise)與 § 1504(deemed liquidation 期限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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