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8條採先徵稅驗放、事後審查,海關應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補退稅,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Q · 貨都放行半年了,海關還能回頭跟我補稅嗎?
原則不行,逾放行翌日六個月未通知即視為核定
依關稅法第18條第1項,先行徵稅驗放的進口貨物,海關應於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補退稅,逾期視為業經核定,原則上不得再追補。唯一例外:納稅義務人已被依第13條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不受此六個月時限保護。
如果每一批貨都要海關查到底、算清楚稅才放行,碼頭早就塞爆了。第18條是整個快速通關的引擎:海關可以「先徵稅驗放、事後再審查」,貨先放你提走,稅務細節之後再核。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進口人沒注意的時鐘,對你極度重要:海關事後若發現要補稅或退稅,必須在「貨物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你,逾期就「視為業經核定」,意思是過了這六個月,海關原則上不能再回頭跟你追這筆稅。這六個月,是懸在你頭上、也保護你的一條線。條文還給了第二條路:海關一時算不出稅額時,你可以繳保證金先驗放,事後再核定。第三項則處理「文件還差一點」的情況,缺減免證明、缺許可證但急著提貨,可以繳保證金先放行、限期補辦,沒補就沒入保證金。看懂這套機制的人,知道怎麼用保證金換時間、怎麼用六個月這道線保護自己。
關稅法第18條為進口通關之程序性核心規範,建立「先徵稅驗放、事後審查」機制,並設放行翌日起六個月之核定時限,逾期視為業經核定;另設保證金驗放制度,於稅額未能即時核定或減免、許可文件待補時,得繳保證金先行提貨,兼顧通關效率與稅收正確。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原則上不行。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先行徵稅驗放的貨物,海關應在放行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補退稅,逾期視為業經核定。例外是已被依第13條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不受此時限。收到逾期補稅通知時,先確認自己有沒有被列入事後稽核名單。
不一定。第18條第2項為核定稅額而繳的保證金,事後核定後多退少補;但第3項為補辦手續而繳的保證金,綁著限期補辦義務,屆期未補辦會被沒入,不是退還。繳保證金先放行時,務必把海關的補辦死線記死。
可以。第18條末項規定,依法得減免關稅的進口貨物,未繳保證金而直接繳稅者,可在貨物進口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證明文件申請補正並退還應退關稅。四個月是硬期限,越早申請越好。
進口通關的程序核心,讓海關先放行貨物、事後算稅,並設放行翌日起六個月的核定時限。
海關按納稅義務人申報先收稅、放行貨物,把詳細審查留到事後,目的是加速通關。
海關逾六個月核定時限未通知補退稅,該稅額被法律擬制為已核定,原則上不得再追補。
先徵稅驗放是先收稅放行;保證金驗放是稅額未定或文件待補時,繳保證金先提貨、稅與手續事後補。
查放行日推六個月、確認未被列事後稽核、備齊放行與通知送達證據,逾期可主張視為核定抗辯,必要時提行政救濟。
稅額未能即時核定時,依第2項申請繳相當金額保證金先驗放;文件待補時依第3項繳保證金限期補辦。
放行前或放行後四個月內,檢具減免關稅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補正及退還應退關稅,逾期失權。
從放行的『翌日』起算六個月,不含放行當日;用放行日次日的對應月份同日推算,常見錯誤是少算一天。
第2項為核定稅額、多退少補可退還;第3項為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直接沒入。
| 項目 | 觸發情形 | 屆期效果 | 錢的下場 |
|---|---|---|---|
| 第2項保證金(稅額未定) | 海關無法即時核定應納關稅 | 海關六個月內核定,多退少補;逾期視為依申報核定 | 事後核定後結算,可退還 |
| 第3項保證金(文件待補) | 減免證明未及檢具、輸入許可未及簽發等 | 限期補辦,屆期未補辦 | 沒入保證金,不退還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