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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後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離岸價格金額超過5萬元之案件如符規定應受理更正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後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離岸價格金額超過5萬元之案件如符規定應受理更正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可否受理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後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離岸價格金額超過新台幣(以下同)5萬元以上之案件一案。說明:二、查「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並無更正後金額超過5萬元之案件不予受理或不得申請更改之規定,如符合該辦法申請更正之相關規定,自應准其申請更正出口報單之離岸價格;惟進口貨物如係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仍應受「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但書(編者註:現行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編者註:亦即不得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財政部99/12/10台財關字第09900476670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後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離岸價格金額超過5萬元之案件如符規定應受理更正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