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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函釋全文

廠商依關稅法第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7條)規定,於報關時提供之發票,如已依同法第8條規定詳細載明貨物名稱、牌名、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及其他各費(編者註:上開規定業已刪除)者,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財政部73/01/05台財關第101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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