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要旨
廠商提供之發票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
函釋全文
廠商依關稅法第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17條)規定,於報關時提供之發票,如已依同法第8條規定詳細載明貨物名稱、牌名、數量、品質、規格、型式、號碼、單價、運費、保險費及其他各費(編者註:上開規定業已刪除)者,不論係正本、副本或影本,海關均可受理收單。(財政部73/01/05台財關第101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