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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未經許可或核准之物品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者原則上應責令退運出口

會議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要旨

進口未經許可或核准之物品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者原則上應責令退運出口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96條第12則)(財政部95/02/14台財關字第095055004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通關程序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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