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72 條於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啟動時,授權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額外關稅按量、價兩基準取較高者課徵。
Q · 外國貨低價大量湧入,政府能對進口商加稅嗎?
能,但須先經貿易法進口救濟調查認定產業受損
依關稅法第 72 條,依貿易法採取進口救濟、或依國際協定採取特別防衛措施時,得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額外關稅有兩套計算基準: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以該批貨核定應徵稅額為基礎;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以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之差額為基礎,兩者取較高者課徵。課徵範圍、稅率、額度及期間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當某種外國貨突然像潮水一樣湧進台灣,便宜到國內同業快活不下去,政府手上有一個反制工具,就藏在這條裡。它讓財政部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配額、或加課「額外關稅」。最精巧的是它的算法:額外關稅不是隨便加,而是看兩個基準,貨物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用整批貨的應徵稅額算;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用完稅價格和基準價格的差額算。兩種都算一遍,取較高的課。對進口商來說這代表:當你進的某項貨(尤其農產品)量大或價低到觸發門檻,你的稅單會在正常關稅之外多出一筆,而且這筆是設計來抵銷你的低價優勢的。這不是懲罰你違法,是貿易防衛機制,但對沒預期到的人,它會直接吃掉整批貨的利潤。
關稅法第 72 條為貿易防衛性課稅規範,當依貿易法進口救濟程序或國際協定特別防衛措施啟動時,授權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並以「基準數量」與「基準價格」兩套客觀門檻計算額外關稅、取較高者課徵,是台灣銜接 WTO 防衛承諾的邊境措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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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看兩個基準。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時,以海關就該批貨核定的應徵稅額為計算基礎;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時,以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為基礎。兩種都算,取較高者課徵。所以同樣的貨,因為進口時間點與報價不同,稅就不同。內行人提示:觸發後是取較高者,壓低價格未必能省。
不是永久。課徵的範圍、稅率、額度和期間都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是有明確存續期間的階段性措施,配額實施還要依關稅法第 5 條第 2 項辦理。內行人提示:掌握措施的起訖時點安排進貨節奏,能避開額外關稅高峰期。
幫得了,但要走程序。你不能直接要求海關加稅,而要循貿易法第 18 條進口救濟或國際協定特別防衛途徑提出申請,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產業確實受損後,才會啟動本條措施。內行人提示:救濟成敗關鍵在產業受損的舉證,及早建立進口量價暴增與自家受損的對應數據。
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啟動時,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配額或課額外關稅的貿易防衛條文,是台灣銜接 WTO 防衛承諾的邊境措施。
正常關稅之外,按基準數量或基準價格計算、取較高者課徵的防衛性加徵稅額,用來抵銷低價或大量進口的衝擊。
依國際協定(如 WTO 農業協定)對特定貨物在量或價觸發門檻時得課徵額外關稅的防衛機制,常見於農產品。
國內產業因進口激增受損時,依貿易法第 18 條申請調查、由主管機關認定後採取救濟措施的制度。
蒐集產業受損量價證據,透過公會或主管機關依貿易法第 18 條申請,啟動調查,認定受損後才會擬訂措施報行政院核定。
量基準用該批貨應徵稅額算、價基準用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差額算,兩者取較高者課徵。
先向海關確認課徵基準與計算基礎,對應徵稅額不服可依關稅法申請複查、不服再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
提出進口量價暴增統計、自家產量與售價下滑、財務受損等量化數據,越早建立對應證據越有力。
第 71 條為因應經濟特殊情況機動增減稅率,第 72 條專為進口救濟與特別防衛的貿易防衛措施,發動前提不同。
| 項目 | 基準數量(量) | 基準價格(價) |
|---|---|---|
| 觸發條件 | 累積進口量超過基準數量 | 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 |
| 計算基礎 | 海關就該批進口貨物核定之應徵稅額 | 海關核定之完稅價格與基準價格之差額 |
| 課徵原則 | 與價基準併算後取較高者課徵 | 與量基準併算後取較高者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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