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以海關艙單單位收件日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以海關艙單單位收件日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8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補行報關之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遞送申請書及報關有關文件之日為準。說明:二、查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4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變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繳納滯報費補辦報關……手續提領者,海關得准自收文之翌日起30日(編者註:已改為20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逾期仍按規定變賣。條文既已明定,該貨物海關得准其自收文之翌日起30日內辦理應辦手續提領,且目前實務既已規定,補行報關應先向各關艙單股(編者註:現為艙單單位)申請及投單,則其報關日自宜以海關艙單股收受申請書及報關有關文件之日為準。(財政部71/11/27台財關第258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以海關艙單單位收件日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以海關艙單單位收件日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