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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標售貨物在得標人放棄至海關重新標售期間衍生之貨櫃延滯費及倉租由國庫負擔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標售貨物在得標人放棄至海關重新標售期間衍生之貨櫃延滯費及倉租由國庫負擔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海關緝獲貨物,就櫃或原倉扣存,經標售後,得標人逾期1個月未提貨,視為放棄,經再度標售,該段期間衍生之貨櫃延滯費及倉租應如何支付一案。說明:二、查關稅法第96條第1項,係規範不得進口之貨物不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辦理退運或經納稅義務人聲明放棄,海關得將貨物變賣,另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96條(編者註:第1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本案係海關標售經處分沒入貨物,得標人不依標售條件於限期內將貨物退運出口,經海關視同放棄另予標售,與前揭規定尚屬有別。三、本部91年8月16日台財關字第0910038592號令,受海關處分沒入確定案件之貨物,於沒入貨物扣押之日起所發生之貨櫃延滯費、倉租及裝卸費由國庫負擔。本案貨物在得標人放棄至海關重新標售期間,既仍屬海關扣押貨物,自應依上開號令規定辦理。(財政部97/12/23台財關字第097005427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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