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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之進口貨物涉及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仍應課徵各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免稅之進口貨物涉及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仍應課徵各該稅

函釋全文

進口屬關稅法第二十六條(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四十四條)規定免稅之貨物,如有涉及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課徵時,仍應對其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財政部89/10/05台財關第08905024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特別關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之進口貨物涉及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仍應課徵各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免稅之進口貨物涉及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者仍應課徵各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