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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原料沖退稅期限展延之釋示
要旨
外銷品原料沖退稅期限展延之釋示
函釋全文
主旨:茲配合關稅法之修正及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請貴總局(編者註:前財政部關稅總局)依本函規定辦理關稅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法第63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53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52條)以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7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辦法第18條第3項)外銷品原料申請沖退稅期限展延業務。說明:二、審核延期應行注意事項:(一)申請展延外銷品沖退稅期限,應以具備關稅法第57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3條所規定之特殊情形者為核准展期之條件。(二)前項提出展延期限申請日期之認定,應以廠商申請函件經有關機關收文之日期為準,惟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有關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三)貿易商繳現進口之原料,原則上不准辦理延期,但已出售與加工外銷廠商者,得由該加工外銷廠商檢具進貨統一發票及退稅同意書申請辦理。(財政部91/06/25台財關字第09105504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