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因廠商環境評估重新規劃廠區無法如期出口者不得申請展延
要旨
外銷品因廠商環境評估重新規劃廠區無法如期出口者不得申請展延
函釋全文
主旨:貴公司承製甲公司美國聚酯纖維廠新建工程整廠輸美設備,未能如期出口,申請展延所用原料之沖退稅期限一案,核與關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63條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52條)規定不合。說明:二、查關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得申請展延之特殊情形,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規定,係以因水、火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廠房或生產設備被毀,須修復後始能開工生產者為限。本案貴公司以甲公司美國聚酯纖維廠因原廠址經美方環境評估為禁止開發地,須重新規劃廠區及設備配置,致影響建廠進度,未能如期出口而申請展延一節,核與上開規定不符。(財政部80/11/25台財關第8004533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稅款之優待